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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36514 篇文书

  •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被害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手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,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。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,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

    法院:铁力市人民法院

  • 官*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;

    法院:咸丰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。程某某当庭认罪,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,取得其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二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一、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

  •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应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,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、王*乙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王**、王**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,双方互骂进而互殴,对本案的发生均负有责任,故对王**、王**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。王**、王**归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;在本院审理期间,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故对二人从轻处罚。根据王**、王**的犯罪情节,结合其悔罪表现,对二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依法可适用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

    法院: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段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段因琐事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安,致安轻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    法院: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刘*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(2015)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**故意伤害罪,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**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刘*及其辩护人蓝光明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  法院:合水县人民法院

  • 任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被告人任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,并厮打,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任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且当庭自愿认罪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、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合水县人民法院

  • 侯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。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,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,打击刑事犯罪,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承德县人民法院

  • 曹**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曹*某家与郝某某家素有矛盾,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曹*某在本村小卖铺遇见郝某某,因索要郝某某殴打其父所花医药费,为此两人发生打架,曹*某将郝某某打伤,经鉴定为轻伤二级。期间,曹*某的二哥曹*1到场后拉架,郝某某用自带的水果刀将曹*1捅伤,经鉴定为轻微伤。曹*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、充分,本院应予支持。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*某案发后,主动到案,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属自首,本院也予以支持。

    法院:临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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